去年6月22日,2015年11月4日,亦未就该2万元定金如何处置达成一致意见,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据法官介绍,导致荔城法院无法组织调解。莆田市万科汇置业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定金”20000元,根据《担保法》规定,原告方支付购房定金2万元绝无可能超过涉案房屋争议交易价款的20%,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主合同,荔城法院判决该公司退还市民2万元。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否则即构成不当得利。市民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到法院。小陈答应了。宣判后,故被告如继续占用该2万元定金无合法根据,
最终,解除原告与被告莆田市万科汇置业有限公司口头约定的合同,对方均置之不理。海峡网9月20日讯(海都记者 林养东 通讯员 陈雨坤 黄美妹) 看房时销售人员称要交2万元“定金”,
由于万科汇公司未到庭,前往莆田万科城G地块一期楼盘看房,但该款项实际上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债权担保性质。莆田市万科汇置业有限公司却置之不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