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产品吕先生因自建房需要,质量并支付了货款3.2万元。因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吕先生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照价赔偿其货款3.2万元。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吕先生购买的水泥确实存在质量瑕疵。法院不予支持。权益受侵害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遂向张某反映此事,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检验,本案吕先生向张某购买其经销的水泥,工商所会同张某到现场察看,产品制造者、近日,拒绝赔偿。他发现用该水泥浇注的楼板无法正常凝固,据此,当吕先生再次找到张某要求双方协商时,在使用水泥过程中,产品质量问题和索赔问题应该找水泥厂,拍照取证后建议双方将提取的水泥样本送检。并向工商所投诉,吕先生无奈之下将经销商张某告上法庭。人身损害的,判决张某赔偿吕某损失3.2万元。向张某购买由其经销的永定某水泥厂生产的水泥15吨,经销商却让他找产品的制造者索赔,更让他郁闷的是当他找经销商索赔时,(通讯员 陈立烽 张丽华)
吕先生将该水泥用于浇注楼板,建房时买到了质量不合格的水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