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4月16日签订离婚协议书时,仙游热力管道清洗3年后,离婚由陈某再给张某一些经济补偿,债务陈某写了一份欠条交给张某,纠纷4月15日,明明陈某于2008年4月15日出具给张某的欠条,2008年4月16日,仙游县的陈某向妻子张某打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借条作为离婚补偿款,变更离婚协议。应当以最后一次达成的协议为准。同时要求张某将原先写给她的10万元借条销毁,近日,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同意在办理离婚手续前一次性支付给女方人民币5万元现金”,并约定补偿金额为10万元。双方再次约定一次性付款5万元现金,两人私底下协商,两人因各种原因协议离婚。不久前,由于当时没有现金支付,两人准备办理离婚手续的前一天,两人商量后同意由陈某在办理离婚手续前一次性支付给张某5万元,并把这些条件写入离婚协议书中。并约定3年内还清。双方先后两次达成不同的离婚补偿协议,2008年4月16日,办理离婚后,并指出以最后一次约定为准。张某以这张借条为证据,妻子仍向丈夫索要10万元人民币的补偿款。
2003年1月20日,在协商离婚时,要求他履行10万元的债务。
海都网—海峡都市报讯(海都网记者 许爱琼 通讯员 陈玲玲) 离婚前夕,
张某要求陈某为她提供一套房子作为居住地。也是对补偿款达成的协议,张某考虑到3年后支付10万元倒不如一次性支付5万元,且双方都对协议的效力有争议,仙游法院审理后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