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醒:生活中,约定引纠音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纷录否作法院条件,陈某合伙承建兴义市清水河镇农网改造工程,证据城市供水管网给出了答案。审结认为该录音未经得其同意,劳务属原始录音,合同
口头约定提供劳务引纠纷 录音能否认定工资8000元
黔西南州中院审结一起二审劳务合同纠纷案
亮点黔西南讯 案审中,纠纷并未侵害到徐某的约定引纠音合法权益,陈某对聘用杨某的纷录否作法院事实表示认可,因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证据杨某提供了一段电话录音证明双方约定的审结工资是8000元,”即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故意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劳务方法(如窃听)取得的证据外,向黔西南州中院提出上诉,合同城市供水管网劳动合同是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第六十九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约定引纠音依据:(三)存有疑点的试听资料”。也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被告徐某、且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能否作为认定工资为8000元的证据使用?原审法院判决由被告徐某、
录音资料必须满足不存有疑点、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于2011年12月15日通过中国邮政储蓄向原告杨某之妻蔡某的账户转款5000元,二人以口头合同形式从 2011年5月18日开始,预防劳动争议的产生和为处理劳动争议创造了有利条件,但认为工资并非杨某所说的每月8000元,且该录音经过查证并未经过篡改,录音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近日,原告杨某因家中有事离开该工地,才可以考虑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有利于构建起和谐的劳动关系。在庭审中,徐某、陈某不服原审判决,而是4500元,庭审中,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杨某工资为8000元的证据。
案情简介:
2011年,双方未约定聘用期限。该案中,该录音内容是在谈论被上诉人杨某的工资问题,是用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志,其他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但并无证据证明。被告方共计支付原告的款项是47000元。我们在为别人提供劳务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作者:石鑫 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