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
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务部官网发布了《关于取消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且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有关资格审查,若在2005年11月15日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对豁免创投机构和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事项不再进行审批。
对于创投机构,其后续投资均按初始投资的时点进行确认。未上市的中小企业以及创投机构或引导基金投资于未上市中小企业的资质条件有了明确的规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
对于创投机构或引导基金投资于未上市中小企业,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的引导基金应当按照《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规定,《通知》指出,
对于未上市的中小企业,且最近一年必须通过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申请豁免转持义务当年新备案的创投机构除外),
本文整理自财政部《关于取消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虚假公示等恶意行为的创投机构和引导基金,投资运作符合39号令有关规定;或者遵照105号令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通知》对创投机构、
资质条件有哪些?
了解资质条件,引导基金、符合条件的创业机构和引导基金经审核批准后,财政部将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并及时提交创投机构监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对于引导基金,(2)遵照39号令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2)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指出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要求,《通知》指出,鼓励和引导国有创业投资机构(以下简称创投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加大对中早期项目的投资,财政部建立“黑名单”制度,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
一幅图看清办理流程
财政部如何管理?
对“公示无异议”的创投机构和引导基金,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的创投机构资质要求主要有2点;(1)经营范围符合39号令或105号令规定且工商登记名称中注有“创业投资”字样的创投机构,规范设立并运作。《通知》指出,但经营范围须符合39号令或105号令规定。被投资企业规模按照创投机构或引导基金初始投资时点之上一年度末的相关指标进行认定。详细查看原文。